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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粮食定向销售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6〕101号)及《国家粮食局关于继续做好库存玉米消化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2017年6月16日在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国家临时存储玉米(2012年及以前和蓆茓囤储存)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我要买粮→参加竞价交易→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竞价销售”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具体交易的品种、数量及调整变化情况等,详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即时交易公告、交易清单。
二、保证金
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买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粮食数量,向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现已启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在线电子结算方式。请参与交易的会员提前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做好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准备工作,应提前一个工作日(16:00点前)通过开户银行网银、柜台等办理汇款业务(县级以下农信社等地方银行须提前2个工作日),确保有足额的资金进行交易。
汇款时务必使用在交易市场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将会影响资金实时到账。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汇款后请及时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资金是否到账,如遇到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当地注册市场。
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2、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5150188000132701
3、开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账号:81201560065163840000
三、交易资格
买方为符合条件的燃料乙醇加工企业和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企业,由各相关省(区、市)粮食局会同财政等部门从本地择优确定。参加竞买玉米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购买进口玉米的企业还须是经国家质检部门资质认可的国内进口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认真履行报送报表的义务等。请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提前看样,了解质量情况。
四、交易交割相关要求
(一)限定购买数量。同一买方每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90天的加工用量,30天内累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180天的加工用量,一年内累计购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年加工能力。
(二)保证金管理。买方应当将成交的粮食全部运回本企业加工。保证金在买卖双方签署《验收确认单》之日起6个月内,凭省级或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正式书面证明,经粮食交易中心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保证金。对买方违规行为,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由粮食交易中心扣除该合同的全部保证金,取消其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资格和会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涉及套取价差补贴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监督管理。买方须与省级粮食局签署承诺书;单独运输、储存成交的粮食;专账专表记录粮食的入库、储存、加工等情况;保存粮食生产、流通等各环节原始单据及生产用电记录等相关凭证。
(四)严格发票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根据买方类型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定向销售粮食用途。买方属于燃料乙醇加工企业的,要在发票上注明“燃料乙醇生产专用粮食”;属于食用酒精、淀粉加工企业的,要在发票上注明“食用酒精、淀粉生产专用粮食”;属于工业酒精加工企业的,要在发票上注明“工业酒精生产专用粮食”。凡未注明的,要追究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其它要求。定向竞价销售的粮食要单独统计,各省(区、市)粮食交易中心要将每期成交的详细情况(包括合同号、成交时间、承储库点、购买企业和成交数量等),在竞价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购买企业和销粮企业(即承储库点)所在地的省级粮食局,由省级粮食局逐级分解下达至企业所在地市、县粮食部门。
五、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通过现场和网上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也可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交易。
六、其它
(一)《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相应规定执行。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2017年6月12日